資料來源: http://www.btimesusa.com/qna/question-83.htm
近年來加拿大的中國移民中, 除了投資移民, 就算是技術移民, 也有不少身家不菲的成功人士, 其中很多人在中國還擁有各種資產, 對這些人來說, 每年報稅時都會遇到如何申報海外資產的問題.
加拿大政府並不在意移民有多少海外資產, 但在意移民的海外資產增值. 報少了,以後錢匯太多進加拿大會要求解釋資金來源; 報多了,每年就必須在報所得稅時考慮到海外資產的資本利得,例如利息,股利或售屋增值...等.
一、什麼人需要申報海外資產?
海外資產不單是個人需要申報, 公司也要申報. 加拿大的稅法規定, 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有限公司和信託(trust)只要在稅務年度中的任何時候擁有國外的總成本價值超過10萬加元的投資型的資產(foreign investment property), 都需要向國稅局申報海外資產. 對於合夥生意(partnership)來說, 除了以上條件外, 只有在非加國居民的合夥人(如果有的話)的份額少於90%時, 才需要申報. 這裡要指出的是, 10萬加元的規定指的是成本價值, 並非市場價值. 如果您的資產是通過贈送或繼承獲得, 則按獲得時的市場最高價計算. 此外, 對於移民來加拿大的人來說, 成本價值指的是入境時的市場最高價, 而非移民來加前的購入價.
雖然有人經常住在加拿大境外,但仍在加拿大保留“顯著的居留聯繫”(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通常就被認為是“事實上的居民”(factual resident),雖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在稅法上仍被視為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申報所得稅。
所謂有“顯著居留聯繫”在加拿大包括:
*在加拿大有家,有居所;
*在海外時,配偶及撫養親屬在加拿大。
對於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因為中國與加拿大之間有稅務協定(tax treaty),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的定義可能與來自臺灣和香港的移民不同。據解釋,1998年2月24日稅法的一個重要規定是:若是“事實上的加拿大居民”,而又是另一個與加拿大有稅務協定國家的居民,根據稅務協定上的tie breaker(判斷究竟歸屬哪一國的因素),一旦判定是協定另一方國家的居民,那麼就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稅務居民”(deemed non-resident),所以一個人不可能即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又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即使判定是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但若在加拿大有薪資所得、在加拿大經常生意的營業所得、應課稅的加拿大獎學金、助學金、研究補助、出售或處分應課稅加拿大財產,例如,加拿大境內的房地產、RRSP、RRIF等,仍然需要申報加拿大的所得稅。但在加拿大的投資所得由銀行或金融機構從源頭扣繳,就算完稅了,不必再另行申報。而作為非稅務居民,加拿大境外的所得及海外財產均是不需要申報的。
若判定為加拿大的稅務居民,在中國的所得仍需要依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在加拿大所申報的所得稅乃是全球所得,還需要依法申報海外財產。在申報加拿大所得稅時,就中國所得扣繳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外國稅款減免額(foreign tax credit)。
■ 根據中國與加拿大簽訂的稅務協定,分四層判定歸屬認定的因素為:
1、永久性的家
2、個人及經濟關係何處更親密(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也就是所謂的生活重心(center of vital intend)。
3、習慣性的居所
4、國籍
如果永久性的家在中國,不是在加拿大,則可以判定為中國的稅務居民,同時也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稅務居民”,則不需要申報加拿大境外所得。
若中國及加拿大兩邊都有永久性的家,就需要根據個人關係,例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處,其他親人,社交活動,醫療保險,所參加的社團活動,服務的單位或積極參與經營的企業等經濟關係等是在加拿大多還是中國多,哪一邊的關係較緊密,就算是哪一邊的稅務居民。如果兩邊生活不分輕重,則看哪一連是習慣性的居所,也可以說一年中哪一邊住的久一些。如果兩邊幾乎住的時間一樣久,則看所持的是中國護照還是加拿大護照。
二、什麼樣的海外資產需要申報呢? 國外的投資型資產包括國外銀行帳號上的存款, 國外公司的股份, 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的債券, 離岸互惠基金, 國外的信託基金, 國外的房地產, 以及其它能創造收入的國外資產. 但是, 如果您所擁有的海外資產是私人自用的資產, 則不屬於投資型資產. 也就是說, 主要用於業主自己使用和享受的資產, 譬如汽車, 度假屋, 首飾, 藝術品等, 不需要申報. 所以, 同樣的資產, 根據用途的不同, 可能有的人要申報而有的人不要, 其中的關鍵在於是否私人自用. 此外, 純粹是在生意營運中使用的資產, 比如說生意中的存貨, 機器和廠房等, 也不屬於投資型資產, 不需要申報.申報海外資產需要填寫T1135表, 申報海外資產的截止日期通常和申報所得稅的截止日期相同.
如果您擁有超過一種的海外資產, 比如同時擁有國外公司的股份和國外銀行的存款, 儘管可能單項資產的成本低於10萬加元, 但只要所有海外資產匯總的成本價值超過10萬加元, 您就需要申報. 如果是夫妻或家庭共同擁有的資產, 則按您在其中所占的份額計算.
政府希望通過海外資產的申報來追蹤納稅人的資產變動狀況, 隱瞞不報或申報不當都有可能會對以後造成不利影響, 所以對待海外資產的申報應當慎重.
三、海外資產申報時間
如果確定為稅務居民,對於海外資產申報的時間,新移民登陸而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後的當年不需要呈報各項海外財產申報,到第二年才需要申報。
例如,郭先生于2005年5月6日由中國大陸抵達加拿大移民登陸,並且成為稅務局民。郭先生需要從2005年5月6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全世界所得申報2005年的個人所得稅。2005年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4月30日,但在這次的申報中,郭先生並不需要呈報2005年的海外財產申報,但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需要申報2006年全年的個人所得稅之外,還要申報2006年的各項海外財產。
雖然第一年的海外財產申報不需要呈報,但成為稅務居民時,各項海外財產,無論是自用或是投資所用,其產權持有檔,公平市價估算的方法及價值都需要保留完整以備日後查找考證。對於商業移民者,當初移民申請提交給移民官證明有足夠財力移民的資產負債表也應保管好,以防將來若被查稅時會用到。
有移民擔心,海外財產應該儘快在一年內帶入加拿大,否則就會成為日後所得,需要繳稅。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移民前即已持有的財產日後陸續由海外轉移至加拿大,若財產本身不增值,例如存在加拿大境外的銀行存款或現金,日後本金部分匯來加拿大時,無論是移民之後多久的事情,都不會構成所得,也不需要繳稅,只有在移民之後,這些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才需要申報並交稅。對於日後可能增值的海外財產,例如股票或房地產,在成為稅務居民後產生的譬如股息或租金則需要納入加拿大的所得申報,將來海外財產出售時,只有增值的部分才算做所得,原來的成本不會構成所得部分。
對於海外的自用房地產出售的所得,加拿大稅法規定稅務居民財產的交易,不論增值貶值,都需要在交易的當年列入個人所得稅申報。同時出售海外房地產可能有巨額的資金匯入加拿大,將來若被稅務局查稅,銀行帳戶有大筆錢存入,當年的所得稅表若沒有清楚交待這是海外出售房地產的款項(是財產非所得,因無增值利益),就可能有麻煩。
四、海外資產申報細節
如果在海外有多個銀行戶口,則需要將多個銀行戶口的金額累積,若總數超過10萬元以後,則也需要申報海外資產。另一種情況,如果只有一個銀行帳戶,但此帳戶在2006年2月份時有超過10萬元的金額,但在2006年12月份時,此筆金額已花費,帳戶中只有100元,此種情況下也需要申報海外資產。 一年的任何一個時間內,銀行帳戶若曾有超過10萬元的金額記錄,在申報時則需要做為海外資產申報,申報表格為T1135。
對於海外的自用房屋不需要作為海外資產申報,但若房屋是用做生意或出租則需要申報,即使房屋一半自用,一半出租也算做出租所用要進行申報。對於不申報海外資產的處罰可能相當嚴重的,如有海外資產而沒有申報,被查出的話,將處以每天25元的罰款。如果有意虛報海外資產金額,將會在今後24個月中處以每月500元罰款。24個月之後,如果還未申報,將會以海外資產總額的5%為罰款。
五、新移民對海外資產申報的誤解
對於海外資產的申報,對很多人來說是個煩惱。因為很多人對海外資產的申報不瞭解,而且有很多誤解。其中,最大的誤解是認為一旦申報了海外資產,那麼就會被加拿大政府徵稅。其實,這些資產的本身並不產生稅務問題,而是從這些資產上再產生的收入,才需要計入個人的收入申報所得稅。
舉例說,李先生在2005年8月登陸,他申報了100萬加幣的海外資產。由於這100萬資產是李先生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前積累的合法資產,所以,這100萬加幣資產是稅後的資產,沒有必要再交稅。但是,李先生登陸之後,他就成為了加拿大的稅務居民,之後李先生所有的收入,包括這100萬資產上產生的任何收入,無論是否在加拿大,都必須計入個人的收入申報所得稅。
申報海外資產本身沒有什麼問題。相反,由於對海外資產的申報不瞭解,反而造成了許多問題。例如,林先生由於不瞭解海外資產的實質,道聼塗説了一些“建議”,於是錯誤地決定不申報海外資產。幾年後他突然發覺他面臨極大的困境:海外的錢無法轉進來,加拿大又需要錢應付諸如購房和生活之類的開支。如果他硬要把錢轉進加拿大,這些資金很可能被稅務機構認為是他的海外收入。這樣一來,交的稅是非常可怕的。
有的新移民採用隨身帶現金的方法。但是這個方法也是非常無奈的。一方面很難存入銀行,因為存入一定現金時,銀行需要填表登記,會有記錄,另一方面由於能夠隨時帶的錢很少,幾乎解決不了什麼問題。
海外資產的申報是每個移民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一旦報錯,面臨的罰款是相當厲害的。除了罰款,嚴重的可能會面臨稅務指控。典型的例子是住豪宅,開名車,但是無法解釋收入來源。在現在的資訊時代,監控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如果一旦稅務機構採取行動,麻煩是非常大的。
近年來加拿大的中國移民中, 除了投資移民, 就算是技術移民, 也有不少身家不菲的成功人士, 其中很多人在中國還擁有各種資產, 對這些人來說, 每年報稅時都會遇到如何申報海外資產的問題.
加拿大政府並不在意移民有多少海外資產, 但在意移民的海外資產增值. 報少了,以後錢匯太多進加拿大會要求解釋資金來源; 報多了,每年就必須在報所得稅時考慮到海外資產的資本利得,例如利息,股利或售屋增值...等.
一、什麼人需要申報海外資產?
海外資產不單是個人需要申報, 公司也要申報. 加拿大的稅法規定, 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有限公司和信託(trust)只要在稅務年度中的任何時候擁有國外的總成本價值超過10萬加元的投資型的資產(foreign investment property), 都需要向國稅局申報海外資產. 對於合夥生意(partnership)來說, 除了以上條件外, 只有在非加國居民的合夥人(如果有的話)的份額少於90%時, 才需要申報. 這裡要指出的是, 10萬加元的規定指的是成本價值, 並非市場價值. 如果您的資產是通過贈送或繼承獲得, 則按獲得時的市場最高價計算. 此外, 對於移民來加拿大的人來說, 成本價值指的是入境時的市場最高價, 而非移民來加前的購入價.
雖然有人經常住在加拿大境外,但仍在加拿大保留“顯著的居留聯繫”(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通常就被認為是“事實上的居民”(factual resident),雖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在稅法上仍被視為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申報所得稅。
所謂有“顯著居留聯繫”在加拿大包括:
*在加拿大有家,有居所;
*在海外時,配偶及撫養親屬在加拿大。
對於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因為中國與加拿大之間有稅務協定(tax treaty),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的定義可能與來自臺灣和香港的移民不同。據解釋,1998年2月24日稅法的一個重要規定是:若是“事實上的加拿大居民”,而又是另一個與加拿大有稅務協定國家的居民,根據稅務協定上的tie breaker(判斷究竟歸屬哪一國的因素),一旦判定是協定另一方國家的居民,那麼就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稅務居民”(deemed non-resident),所以一個人不可能即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又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即使判定是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但若在加拿大有薪資所得、在加拿大經常生意的營業所得、應課稅的加拿大獎學金、助學金、研究補助、出售或處分應課稅加拿大財產,例如,加拿大境內的房地產、RRSP、RRIF等,仍然需要申報加拿大的所得稅。但在加拿大的投資所得由銀行或金融機構從源頭扣繳,就算完稅了,不必再另行申報。而作為非稅務居民,加拿大境外的所得及海外財產均是不需要申報的。
若判定為加拿大的稅務居民,在中國的所得仍需要依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在加拿大所申報的所得稅乃是全球所得,還需要依法申報海外財產。在申報加拿大所得稅時,就中國所得扣繳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外國稅款減免額(foreign tax credit)。
■ 根據中國與加拿大簽訂的稅務協定,分四層判定歸屬認定的因素為:
1、永久性的家
2、個人及經濟關係何處更親密(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也就是所謂的生活重心(center of vital intend)。
3、習慣性的居所
4、國籍
如果永久性的家在中國,不是在加拿大,則可以判定為中國的稅務居民,同時也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稅務居民”,則不需要申報加拿大境外所得。
若中國及加拿大兩邊都有永久性的家,就需要根據個人關係,例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處,其他親人,社交活動,醫療保險,所參加的社團活動,服務的單位或積極參與經營的企業等經濟關係等是在加拿大多還是中國多,哪一邊的關係較緊密,就算是哪一邊的稅務居民。如果兩邊生活不分輕重,則看哪一連是習慣性的居所,也可以說一年中哪一邊住的久一些。如果兩邊幾乎住的時間一樣久,則看所持的是中國護照還是加拿大護照。
二、什麼樣的海外資產需要申報呢? 國外的投資型資產包括國外銀行帳號上的存款, 國外公司的股份, 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的債券, 離岸互惠基金, 國外的信託基金, 國外的房地產, 以及其它能創造收入的國外資產. 但是, 如果您所擁有的海外資產是私人自用的資產, 則不屬於投資型資產. 也就是說, 主要用於業主自己使用和享受的資產, 譬如汽車, 度假屋, 首飾, 藝術品等, 不需要申報. 所以, 同樣的資產, 根據用途的不同, 可能有的人要申報而有的人不要, 其中的關鍵在於是否私人自用. 此外, 純粹是在生意營運中使用的資產, 比如說生意中的存貨, 機器和廠房等, 也不屬於投資型資產, 不需要申報.申報海外資產需要填寫T1135表, 申報海外資產的截止日期通常和申報所得稅的截止日期相同.
如果您擁有超過一種的海外資產, 比如同時擁有國外公司的股份和國外銀行的存款, 儘管可能單項資產的成本低於10萬加元, 但只要所有海外資產匯總的成本價值超過10萬加元, 您就需要申報. 如果是夫妻或家庭共同擁有的資產, 則按您在其中所占的份額計算.
政府希望通過海外資產的申報來追蹤納稅人的資產變動狀況, 隱瞞不報或申報不當都有可能會對以後造成不利影響, 所以對待海外資產的申報應當慎重.
三、海外資產申報時間
如果確定為稅務居民,對於海外資產申報的時間,新移民登陸而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後的當年不需要呈報各項海外財產申報,到第二年才需要申報。
例如,郭先生于2005年5月6日由中國大陸抵達加拿大移民登陸,並且成為稅務局民。郭先生需要從2005年5月6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全世界所得申報2005年的個人所得稅。2005年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4月30日,但在這次的申報中,郭先生並不需要呈報2005年的海外財產申報,但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需要申報2006年全年的個人所得稅之外,還要申報2006年的各項海外財產。
雖然第一年的海外財產申報不需要呈報,但成為稅務居民時,各項海外財產,無論是自用或是投資所用,其產權持有檔,公平市價估算的方法及價值都需要保留完整以備日後查找考證。對於商業移民者,當初移民申請提交給移民官證明有足夠財力移民的資產負債表也應保管好,以防將來若被查稅時會用到。
有移民擔心,海外財產應該儘快在一年內帶入加拿大,否則就會成為日後所得,需要繳稅。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移民前即已持有的財產日後陸續由海外轉移至加拿大,若財產本身不增值,例如存在加拿大境外的銀行存款或現金,日後本金部分匯來加拿大時,無論是移民之後多久的事情,都不會構成所得,也不需要繳稅,只有在移民之後,這些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才需要申報並交稅。對於日後可能增值的海外財產,例如股票或房地產,在成為稅務居民後產生的譬如股息或租金則需要納入加拿大的所得申報,將來海外財產出售時,只有增值的部分才算做所得,原來的成本不會構成所得部分。
對於海外的自用房地產出售的所得,加拿大稅法規定稅務居民財產的交易,不論增值貶值,都需要在交易的當年列入個人所得稅申報。同時出售海外房地產可能有巨額的資金匯入加拿大,將來若被稅務局查稅,銀行帳戶有大筆錢存入,當年的所得稅表若沒有清楚交待這是海外出售房地產的款項(是財產非所得,因無增值利益),就可能有麻煩。
四、海外資產申報細節
如果在海外有多個銀行戶口,則需要將多個銀行戶口的金額累積,若總數超過10萬元以後,則也需要申報海外資產。另一種情況,如果只有一個銀行帳戶,但此帳戶在2006年2月份時有超過10萬元的金額,但在2006年12月份時,此筆金額已花費,帳戶中只有100元,此種情況下也需要申報海外資產。 一年的任何一個時間內,銀行帳戶若曾有超過10萬元的金額記錄,在申報時則需要做為海外資產申報,申報表格為T1135。
對於海外的自用房屋不需要作為海外資產申報,但若房屋是用做生意或出租則需要申報,即使房屋一半自用,一半出租也算做出租所用要進行申報。對於不申報海外資產的處罰可能相當嚴重的,如有海外資產而沒有申報,被查出的話,將處以每天25元的罰款。如果有意虛報海外資產金額,將會在今後24個月中處以每月500元罰款。24個月之後,如果還未申報,將會以海外資產總額的5%為罰款。
五、新移民對海外資產申報的誤解
對於海外資產的申報,對很多人來說是個煩惱。因為很多人對海外資產的申報不瞭解,而且有很多誤解。其中,最大的誤解是認為一旦申報了海外資產,那麼就會被加拿大政府徵稅。其實,這些資產的本身並不產生稅務問題,而是從這些資產上再產生的收入,才需要計入個人的收入申報所得稅。
舉例說,李先生在2005年8月登陸,他申報了100萬加幣的海外資產。由於這100萬資產是李先生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前積累的合法資產,所以,這100萬加幣資產是稅後的資產,沒有必要再交稅。但是,李先生登陸之後,他就成為了加拿大的稅務居民,之後李先生所有的收入,包括這100萬資產上產生的任何收入,無論是否在加拿大,都必須計入個人的收入申報所得稅。
申報海外資產本身沒有什麼問題。相反,由於對海外資產的申報不瞭解,反而造成了許多問題。例如,林先生由於不瞭解海外資產的實質,道聼塗説了一些“建議”,於是錯誤地決定不申報海外資產。幾年後他突然發覺他面臨極大的困境:海外的錢無法轉進來,加拿大又需要錢應付諸如購房和生活之類的開支。如果他硬要把錢轉進加拿大,這些資金很可能被稅務機構認為是他的海外收入。這樣一來,交的稅是非常可怕的。
有的新移民採用隨身帶現金的方法。但是這個方法也是非常無奈的。一方面很難存入銀行,因為存入一定現金時,銀行需要填表登記,會有記錄,另一方面由於能夠隨時帶的錢很少,幾乎解決不了什麼問題。
海外資產的申報是每個移民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一旦報錯,面臨的罰款是相當厲害的。除了罰款,嚴重的可能會面臨稅務指控。典型的例子是住豪宅,開名車,但是無法解釋收入來源。在現在的資訊時代,監控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如果一旦稅務機構採取行動,麻煩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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